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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无法清偿股东货款计入营业外收入吗

时间:2024.09.18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143人
律师解析:
当企业面临破产困境时,无力偿还股东的预付款项通常不会被纳入到营业外收入中去。
在这个特殊时期,对于负债问题的解决方案必须严格遵照破产法中的相关准则执行。
在大多数情况下,未能得到清偿的债务将按照破产清算是指按照一定的步骤与标准来处理这类事宜的法律程序。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具体条款,破产财产在首先满足了破产费用以及共同利益损失的清偿要求之后,应依次按照以下顺序来处理债务:
(1)破产人拖欠员工的薪酬、医疗费用伤残补贴以及抚恤金等,同时包括那些该支付给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并按照行政法规规定发给员工的补偿金等费用;
(2)破产人未履行的诸如前面提供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人为之承担的税款等义务;
(3)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清算的整个过程是一个相当复杂且严谨的法律程序,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以及法律规定,以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妥善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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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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