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破产清算,原股东通常以
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足额
出资的股东一般无需额外担责。
2.特殊情形下股东要担责:
出资不实或
抽逃出资,需补足差额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担责;人格混同,即财产、业务不分致公司失独立人格,股东对
债务担
连带责任;
清算违法,未依法清算致公司财产灭失无法清算,股东要连带
清偿债务。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公司因
经营不善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小朱已足额出资,认为自己无需再承担责任。然而,小李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小胡则与公司财产不分、业务混同。在清算过程中,小朱、小李和小胡作为清算义务人,还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灭失无法清算。
债权人小丽要求三人对
公司债务担责,三人对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虽已足额出资,通常无需额外担责,但因其作为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致公司主要财产灭失无法清算,需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小李出资不实,需补足差额,并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
3、小胡存在人格混同情况,导致公司丧失独立人格,应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其作为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也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