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收取贿赂后再私下退回这一行为在法律层面上的判断,是相当复杂的。
从普遍情况来看,若此类行为发生在被
追究责任之前能够自我觉悟并主动退回,那么这将对最终的
定罪量刑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从法律角度进行深入剖析,一旦
受贿行为得以实现,便意味着
犯罪已经构成既遂。
然而,主动退回的行为却能体现出
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低,因此在
量刑过程中,这一因素将会得到充分的考量。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
国家公职人员若是
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要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以帮助他人获取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受贿罪。
尽管国家公职人员在受贿之后,选择私下退回,但是这并不足以轻易否定他们曾经实施过受贿的事实,不过,退回行为可以作为
减轻处罚的重要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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