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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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婚姻撤销的法定事由只有两个,一是受胁迫结婚的,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隐瞒离婚前有孩子的事实不是法律规定的撤销婚姻的事由,不能撤销婚姻。如果想离婚,可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途径。

离婚后,双方需经过冷静期后,在三十日内共同至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续发离婚证书。如有一方反对离婚,可在此期间撤销申请,导致婚姻登记机关无法发放离婚证书。

如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置共有财产,该行为通常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对共有财产有平等处理权,重大决策需双方协商一致。擅自处理共有财产一般被视为无效,但如第三方善意有偿取得,需保护其权益,擅自处理方需赔偿其他共有人损失。因此,擅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给他人通常无效。

如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置共有财产,该行为通常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对共有财产有平等处理权,重大决策需双方协商一致。擅自处理共有财产一般被视为无效,但如第三方善意有偿取得,需保护其权益,擅自处理方需赔偿其他共有人损失。因此,擅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给他人通常无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隐瞒婚前有孩子另一方能不能撤销婚姻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