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公司破产后的
清算过程中未发放
工资的做法显然是
违法的。
关于这点,公司在面临
破产清算之际,其雇员薪酬待遇应被视为优先受偿对象。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中的明确规定,破产后的资产,首先需要优先清偿各项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的
债务,随后按照以下的次序进行分配:
首先是破产者所
拖欠的员工的薪水、身体健康保障、因
工伤残补助以及对
家属的抚恤费用;
其次,是欠付给员工应当转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基本
医疗保险费以及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必须支付给员工的
补偿金额。
在公司破产后的清算阶段,公司有责任全力配合清算组织的工作,以真实准确地申报包括
员工工资在内的各类债务信息,从而
保证每位员工权益的合法性。
与此同时,每一位员工也都有义务去主动了解企业破产后的清算进程,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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