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破产清偿里,
工程款清偿顺序有法律规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
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若发包人未按约付款,催告后合理期限仍未付,
承包人对工程折价或拍卖款有优先受偿权。
2.不过,该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付了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
消费者。
3.优先受偿权之后,普通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按法定顺序清偿。
4.
破产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再按职工债权、
社保税费、普通债权顺序清偿。
工程款满足条件时,在破产清偿较优先。
案情回顾:某企业破产进入清偿程序。小胡所在的
承包方与该企业(发包方)有建设工程合作,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经催告在合理期限仍未支付。同时,该企业还有
抵押债权以及一些普通债权。另外,有部分消费者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
购房款。各方就破产财产中工程款的清偿顺序产生争议,都认为自己应优先获得清偿。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本案中承包方小胡所在方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但该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所以已支付房款的消费者应先于承包方获得相关清偿。
3、在优先受偿权之后,普通的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按法定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次清偿职工债权、社保税费、普通债权。所以工程款在满足法定条件下,在破产清偿中处于较优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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