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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路途上的时间怎么算

时间:2025.04.03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445人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所明确规范的内容,对违法公民实施刑事拘留起始时间应当自公安机关正式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留证》以及采用必要的强制性措施的那一刻才开始计时。
然而,在这其中涉及到的由公安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往返所产生的路途中的时间是不能被列入到拘留期限之内进行计算的。
针对普通刑事拘留的时限,通常设定为3个自然日;
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后,拘留期限可适当延长1至4个自然日。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拘留期限则有可能被延长至最多30个自然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拘留的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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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树山律师

山东瑞翔律师事务所

王树山律师,现执业于山东瑞翔律师事务所。本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目前为止已经执业六年多时间,已经成功办理了100多起各类案件。执业中,始终秉承“勤勉尽责、专业高效”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将律师的专业知识与丰富经验结合起来,本着亲情服务,精益求精,始终把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放在第一位,凭借勤奋敬业的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视委托人的利益为最高执业准则,逐渐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办案风格,为当事人防范、规避风险,提供多渠道、高效率、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案,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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