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翔律师事务所
王树山律师,现执业于山东瑞翔律师事务所。本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目前为止已经执业六年多时间,已经成功办理了100多起各类案件。执业中,始终秉承“勤勉尽责、专业高效”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将律师的专业知识与丰富经验结合起来,本着亲情服务,精益求精,始终把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放在第一位,凭借勤奋敬业的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视委托人的利益为最高执业准则,逐渐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办案风格,为当事人防范、规避风险,提供多渠道、高效率、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案,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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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现行法规准则,当事人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拘留阶段所经历的路程耗费时间并不会被视为依据法律规定的羁押期。具体来说,我国法律体系界定的羁押期限是从当事人处于拘留或者逮捕的法律程序之初便开始进行计算,以被羁押人员在司法看守所内实际度过的时间段作为主要考量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有权对强制措施超期等情况提出申诉。异地刑事拘留的途中时间是否计入法定期限,取决于拘留是否在法定时限内合法执行。若程序合法,途中时间不计入;若超期或程序违法,途中时间可能视为非法延长。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向司法机关申诉,也可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最终,是否计入法定期限,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确定。

在拘留路上的时间是算在羁押时间内的,在逮捕的本质上来说,押解的构成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过程,所以在押解路途时间也是算在里面的,而刑事拘留是以日为单位来进行计算刑事拘留的。

行政拘留路途时间是计算在内的。公安机关决定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治安拘留的期限,从作出行政拘留之日计算,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行政拘留一般是十五天以下,被拘留后,当事人不会留下案底,但是也有保存处罚记录。

执行刑事拘留路上时间算在羁押时间内的。从立法的精神出发,拘留、逮捕本质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押解的过程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过程。因此,在计算拘留、逮捕期间时,应当将押解路途时间包括在内。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