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被实施
拘留的人员,若判定需进行
逮捕,应在
拘留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
审查批捕申请。
若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调查取证困难或嫌疑人逃离现场等情况,可依法将此期限相应延长一日至四日。
而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
犯罪嫌疑人,其审查批捕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审查批捕申请书之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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