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
保险合同纠纷时,其
管辖法院通常为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此项安排源于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即因
保险合同引发的
诉讼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进行管辖。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也对相关问题作出了进一步阐释,指出若因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
起诉讼,且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则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以及
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而对于涉及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件,则可由
被保险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行使
管辖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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