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保险金尚未支付并不具有
骗保性质的事宜,在此做出详细阐述。
对于保险
欺诈行为未能得逞的判定规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所规定的保险
欺诈罪相应的
量刑准则来适度放宽
处罚力度。
具体来说,即是在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法定刑期区间内给予相应的轻判处理;
抑或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广泛的法定刑期范围之内,根据案情实际状况以及相关因素进行合理的轻判裁决。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报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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