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刑事拘留的过程中,
家属通常无法与涉案的
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
这主要是由于刑事拘留作为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侦办案件的过程中所实施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手段,针对的是直接受案范围内的案件、侦查工作过程中的现行
违法行为者或具有重大嫌疑的人员。
这种强制性措施旨在暂时剥夺这些人员的人身自由,以确保案件的顺利侦破。
在刑事拘留的初期阶段,案件尚处在调查取证的关键时期,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
串供、
销毁证据等不利于案件侦查的情况发生,法律通常规定禁止家属与当事人进行会面。
然而,从
犯罪嫌疑人被
侦查机关首次
传唤询问或采取
强制措施的那一刻开始,他们便享有了委托律师作为辩护
人的权利。
在此之后,
辩护人便有资格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交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委托辩护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委托辩护的形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的告知义务】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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