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不存在书面借据的情况下,电话录音依然具有向法院呈交作证的价值。
针对此种情形,人
民法院有责任对所提供的视听资料进行真实性鉴别,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审慎评估其能否作为判定事实依据的关键因素之一。
因此,只要电话录音能以清晰明了且无可辩驳的方式还原出借款事实真相,同时未遭受任何形式的篡改或者
伪造,便可将其视为确认借款事实的重要
证据。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最终的证据效力仍需与案件中的其他相关证据相互印证、综合考量后才能得出准确结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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