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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抚养费拿不起怎么办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836人
律师解析:
倘若从此法院宣判必须支付赡养费用,然执行者却无法承受此种压力,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详细规定,可向本院提出强制性执行措施的请求。
当强制性执行措施实施以后,若仍未能顺利偿清相应主体所背负的债务,理当是执行人应当持续不断地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在这种情形下,债权人(通常情况下指未成年子女或受监护人的法定代表人)如发现有任何被执行人存在的其它积极资产,自应当能随时向本院递交执行请求。
不过,假设执行人经济拮据且无力承担赡养费用,此时不妨尝试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以期能够尽可能减少支付数额或者延缓发放日期,并且向本院阐述相关现实状况。
在此基础上,如觉得力不从心,或者存在法律疑问,也可寻求法律援助机构或者请教专业律师,以便深入了解是否有其他有效的法律途径来应对这类困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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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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