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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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之明确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至终皆不具备法律束缚与拘束力。也就是说,若某份借贷协议被判归无效性质,那么从它成立的那刻起,便从未具有任何法律权威与约束力。然而,依据同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被宣告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因该行为获取的财物应予退还或返还。若无法返还或无须返还时,则需以货币形式进行折价补偿。

倘若借款合同被法院判定为无效,那么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作为借款人应将因为该无效合同而获得的任何资产归还给出借方。若是无法全额偿还或已经无须偿还,则需以合理价格予以补偿。同时,若其中一方存在过失,应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若双方均存在过失,则各自负担对应责任。据此,借款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借方退还其先前已交付的所有资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的严格规定下,任何在法律判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本身在初始阶段便丧失了法律所带来的制约力和拘束性。这就是说,如果一份借款合同被确定为无效应状态,那么这种合约自签订起即未曾具有过法律效力,同时也不会承认其中包含的在合约里设定的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担保合同乃为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属关系。若主债权债务合同因故无效,则担保合同亦将失效,除非法律另有明文规定。因此,若借款合同被判定为无效,那么作为其从属合同的抵押权亦将失去效力,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各方需按法律规定归还依据合同所得财产。若无法或无需返还,应进行折价补偿。过错方需赔偿对方实际损失,双方均有过错则各自承担责任。借款方可要求返还财产,并就出借方的过失提出损害赔偿;同样,出借方也可向有过错的借款方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