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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抑郁症醉驾能怎么判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1321人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这种行为便被定义为一种危险驾驶犯罪
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某位人士不幸患有严重的抑郁症且处于这种精神疾病的影响之下而进行了醉酒驾驶,那么,其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便不取决于该疾病本身,而是关键看这个个体在涉及醉驾的行为中究竟有没有保持清醒的认知力以及对自身行为的适当操控力。
如果该行为人在酒精作用下,依然具备足够的判断和自我控制的能力去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潜在危害性,同时也决定去实施这样的行动,那么,他就必须得为此承担起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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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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