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明确规定,若个体在知晓某物品乃
犯罪所获财产以及其来源所生之利润后,仍采取隐匿、转换、收购、
代理销售等各种途径进行掩饰与隐瞒,则可推断其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之惩处,并有可能附加
罚金。
若
情节严重者,其刑期将有可能延长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同样需承担罚金。
若涉及
单位犯罪,该单位将被判定缴纳罚金,而其直接负责人及其他相关
责任人亦将依据个人犯罪情况接受相应惩罚。
因此,在广东省内,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均应依照上述法律条款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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