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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能构成侵占罪

时间:2024.08.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169人
律师解析:
不当得利乃是在没有取得合理、合法的依据状况下,获取并占用他人财产从而给他人带来实质性损害的行为表现。相较之下,侵占罪则是指违背公序良俗,故意侵犯合法占有权并将受托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二百七十条的明确规定,侵占罪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人必须将受托物非法占为己有;其次,所占有的财物价值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即数额较大;最后,行为人必须拒绝归还所占有之物。值得注意的是,不当得利与侵占罪并非完全等同的概念。虽然不当得利的行为有时会触犯侵占罪的相关规定,但是否构成侵占罪,仍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若不当得利的行为确实符合侵占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例如,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数额较大并且拒绝归还,那么这种不当得利的行为便可被视为侵占罪。然而,如果不当得利的行为未能满足侵占罪的所有构成要件,那么该行为便不能被认定为侵占罪。因此,对于不当得利能否构成侵占罪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具体分析不当得利行为是否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只有当其符合时,才能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将不当得利的行为判定为侵占罪;反之,则不能认定为侵占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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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雪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瑞雪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心理咨询师。执业期间不仅成功办理了大量的建设工程案件,同时承办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资金上百亿的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等多类型刑事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取保候审、缓刑、二审改判等成功案例经验。 担任于特大型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顾问。已为几十余家公司解决了其在公司股权、债权债务及相关领域的法律纠纷。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案件、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公司股权纠纷、劳动纠纷处理、企业风险防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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