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
涉嫌犯罪且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严格遵守如下规定:首先,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可擅
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城市或地区;
其次,若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络方式有所变更的,应于二十四小时内立即向执行机关报告,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时效性;
再者,在传讯期间,务必及时到案,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
同时,不得以任何手段干扰
证人提供证词的行为;
最后,不得毁灭、篡改
证据或是相互
串供,以防干扰
司法程序公正进行。
除此之外,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可视案件具体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针对性地遵守以下各类规定中的一项或者多项目:例如,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面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等等;
最后,还应将包括护照在内的所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等交由执行机关妥善保管。
倘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能恪守以上法规,已经缴纳
保证金的,将按照
情节严重程度,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责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写下悔过书,再次缴纳保证金或者寻找
担保人,亦可采取
监视居住至提起
逮捕、变更为
刑事拘留的相应
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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