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及第六十七条之相关规定,若
当事人在实施
抢劫行为后能主动向
司法机关投案,且对自身所
犯罪行进行全面、真实的陈述,则可将此行为视作
自首。
根据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对于此类自首者,法庭通常会予以从轻或
减轻处罚。
因此,如遇有人涉嫌抢劫案件且已采取自首行动,依照当前法律制度,确实存在获得
减刑的可能。
然而,实际的惩罚力度还需综合考虑到
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罪犯的认罪态度以及是否存在其它可能影响
量刑轻重的因素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