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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包括哪些

时间:2024.09.06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410人
律师解析:
合同诈骗犯罪中,所谓的“虚构事实”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五个方面:首先,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来订立合同,这是典型的欺诈手段之一;
其次,利用伪造、变造或者废弃的票据,或者采用其他不实的产权证明文件作为担保,来欺骗对方签订合同
再者,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先行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策略,引诱对方当事人续签订并履行合同;
此外,在收到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选择逃避;
最后,采取其他各种手段,如虚假宣传等,从对方当事人处骗取财物。
以上所有这些行为,均属于通过歪曲事实、掩盖真相等手法,诱导对方处于误解状态,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此类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诈骗罪,根据其诈骗金额的多寡以及情节的轻重,将会面临相应程度的刑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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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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