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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可以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时间:2024.09.06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099人
律师解析:
在实践中,若存在以下几种情形,则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之规定,可以依法追究当事人缔约过失责任
首先,虚假捏造订合同动机,恶意展开磋商活动;
其次,当事人故意隐匿合同缔结过程中的关键性事实,或者提供不实或伪造信息;
最后,如有其他任何严重背离诚实信用原则的违法行为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问题,一般而言,我们认为应当仅限于因信赖利益遭受损害所产生的赔偿。
至于其如何精确计量,这确实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逐一深入研究案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然而,总的来说,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基于该缔约过失的直接经济损失作为赔偿衡量标准,包括合同缔结支付费用,因违反前契约义务所产生的损失,以及因对方的过失导致缔结合同的机会丧失所产生的所有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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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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