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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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情况下并不适用于将行政拘留与取保候审两种制度相结合。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对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较轻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有效的监管和保护。而行政拘留则是国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手段,它并不属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范畴,因此无法满足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实施的一项强力措施,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得以暂时摆脱被羁押的困境,静待审判的来临。然而,在取保候审期间,倘若犯罪嫌疑人违反了相关的规定,或者又犯下新的罪行,那么公安机关便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拘留。然而,通常情况下,只要犯罪嫌疑人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要求,一般都不会再度面临拘留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强制性手段,其适用于具有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之可能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重罪,且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不致引发社会安全风险者。然而,治安拘留乃是针对轻型违法行为进行惩戒的通常举措,并不属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对此类情况一般并不允许使用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

在决定是否允许取保候审时,必须依据相应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考量,这其中包括了犯罪嫌疑者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所涉嫌罪行的整体恶劣程度等等诸多方面。

取保候审,这是一项法律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并不涉及到实际定罪判定的过程,因此,从本质上讲,其本身并不能造成任何所谓的“案底”。只有在经过了法院的正式审判,并且被判定为有罪之后,才会真正地形成刑事犯罪记录。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取保候审期间所发生的所有事件和行为,都会被记录在公安机关的档案中,作为整个案件处理过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