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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是否归公安局管辖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021人
律师解析:
关于您提及的信用卡诈骗罪,这无疑是一种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此类案件的处理权限属于公安机关。
然而,也存在以下特殊情况:
首先,对于涉及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公职人员相关的渎职犯罪刑事案件,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
同样,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或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以及涉及到利用职权进行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也都需要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才能启动立案程序
其次,对于自诉案件中的一些特定情形,如果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其证据不足以支撑审判,因此驳回原告起诉
而之后无论原告选择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还是直接向公安机关提交控告书,公安机关都应当予以受理。
又或者当被告人在监狱内犯下了相关罪行时,相关刑事案件由司法部门负责审理。
最后,还有一些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行使管辖权的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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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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