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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捕的取保候审应如何结案

时间:2024.09.02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828人
律师解析:
关于未经批准逮捕之取保候审在此情况下如何完结案件的事宜,请参阅以下内容:
首先,当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时,公安机关在接获通知之后需立即将相关人员予以释放;
其次,如果仍需要对案件进行进一步调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的法定条件,人民检察院则会对其进行监视居住的处理;
最后,若公安机关认为自身的决定存在不当之处,可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复议请求,此时公安机关亦须立即将被拘留者释放。
下面来详细说明不予批准逮捕的几种常见情况:
其一,被拘留之人原本并未涉及任何犯罪行为,或者其犯罪性质轻微至无需追究刑事责任
其二,犯罪嫌疑明确,罪证确凿有力,依法应予以追责,然而其可能面临的刑期仅为有期徒刑以下,或者案件并无必要进行逮捕行动;
其三,因涉嫌犯罪而需追究刑事责任,然而相关事实尚未清晰明确,罪证不全,未能达到逮捕所需的证据标准。
关于取保候审的具体办理流程,请了解以下步骤:
首先,应当由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其次,自收到取保候审的申请文书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应该在七个工作日内给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回应;
最后,取保候审的执行机构为公安机关。
综合以上所述,若是经过公安机关采取各种手段所获取的证据始终无法满足逮捕条件,那么按照法规,只能选择撤案作为不予批捕之取保候审的处理结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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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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