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明确指出,对于个人的
征信不良纪录,是无法自行申请消除的。
然而,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征信机构对于所收集到的个人信用不佳信息的保存时限最高不超过五年,因此一般情况下,在五年后,这些不良征信记录将会被新的、正常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新征信记录所替代。
所谓“
个人征信”,就其本质而言,即是由依法成立的专门性隐私征信机构针对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有针对性地收集与整理,再依据客户的具体需求,为其提供公正、客观且全面的个人信用信息查证及评估服务。
这项活动的核心内容便是征信机构对合法合规获取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严谨的筛选、加工以及整合整理,从而最终形成一份具备严谨
法律效力的个人信用历史记录,供合法的信息查询机构进行查阅与使用。
法律依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部门可通过计算机网络共享企业信用信息发布系统所收集的企业信用信息,但不得将所获取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披露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客观、公正、中立、审慎的原则,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的开发利用,为行政部门的相关管理活动提供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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