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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义务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免除

时间:2024.09.09 标签: 婚姻家庭 同居 阅读:1495人
律师解析:
充足必要条件下,任意一方均可在特定情境下终止或者豁免与伴侣之间的同居义务。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要求来看,以下两种情况可作为明确且充分的理由来支持上述观点:
首先,根据正当且合理的理由可以暂时暂停同居生活。
举例来说,由于受公职或者私事所牵扯,有当事人必须外出长期出差;
又或者是因为身体患有严重疾病需住院治疗,进而使其无法完全履行或是仅仅能勉强履行一部分同居应尽的职责。
此类情况并不对夫妇间原有的互动关系造成消极或是实质性不良影响。
只要暂时中止同居的原因消除之后,前述夫妇就能够自然地重新开始同居生活。
由此,处在这样环境中的夫妇没有必要为这一过程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其次,如果出现法定情况,也有权停滞对同居的维护。
法律对于该问题有着特别且详尽的规定,例如:
当夫妇中有一方存在蓄意违反互相承诺的忠诚义务之际,也就是有可能导致婚姻关系无法维系、准予离婚纠纷期间等特殊状况等等。
在这种情况下,免除同居义务成为一种道义上的责任和权益;
此外,因为夫妇情感互信程度已经降至冰点而通过协议方法进行分居,也是一种让夫妇暂时避开同居生活的充分理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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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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