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众所周知,
合同解除乃是当合同所约定的解除事项或者其他法定缘由出现之际,依据相关
法规规定,各权利方有权将其解除权充分行使以资
解除合同,从而使得从该合同缔结之日起就不再具备
法律效力了。
然而,
合同终止却恰恰相反,它是借助某种特定的法律程序来使得
合同关系自此延伸到未来某个时刻方才消灭。
由此可见,合同解除原本就是有追溯性地改变既有的法律效应,从而让新的法律效果产生。
与之相对应,合同终止并没有追溯前史的影响力,因此在这一点上,
当事人也就无法请求恢复原有的状态。
值得指出的是,现行的法律规范之中,并无针对合同终止的特别规定,所以在某些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本身还包含着合同终止的因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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