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夫妻
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关于家庭财产的保险协议也相应地需要进行分割处理。
在此过程中,无论家庭财产保险业务是由作为配偶的双方共同签署的投保文件,还是仅仅由其中一人单独签署的个体化投保申请,都必须基于一个重要的事实,即这些保险基金都是以共同的
夫妻财产为基础的。
因此,任何由此产生的保险金收益也应该被视为夫妻之间共享的财富。
当涉及到以某一方个人名义投保时,另一方有权提交相关文件请求被保人前往产险公司办理
退保手续。
这样做的话,他们就可以获得保险公司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和其它必要支出之后返还的保费,并将这部分费用视作
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平等分配。
而如果他们希望继续保持这份保险,那么其余的保费价值也就自然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需要按照相等比例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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