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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与以物抵债在法律上有何区别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452人
律师解析:
尽管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约定都在它们外观上呈现出来,然而让与担保以物抵债实际上存在着本质性的差异:
首先,让与担保的主观意愿表现往往出现在债务到期之前;
然而,以此种方式的以物抵债的具体主张则普遍发生在债务到期之际或者更晚以后。
其次,在让与担保这一结构中,各位债权人都是根据一致同意来设立,没有明确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意图,他们主要希望为这个借贷合同提供相应的担保保障;
相反,在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过程中,债务人与债权人需要在债务到期之后,通过协商解决如何清算已经产生的债权债务问题,也就是说,双方在此刻,即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刻,就已经取得了通过移转标的物所有权来终止前诉债权债务关系的共识。
法律依据:
《九民会议纪要》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经审查,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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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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