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夫妻共
同居住于公共土地中所申领的房产中,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那么在两人结束婚约之后,彼此都享有租借该房产的权利:
(1)婚前由任何一方向有关部门租赁的公房,只要
结婚关系维持了长达五年以上的时间;
(2)在结婚前,租赁的住房属于同一个单位分配给员工的,那么当他们结束婚姻关系的时候,无论双方是否还仍在原单位工作;
(3)一方在婚前以借贷方式投资建设公共住房并获得该房产的承租权,婚后他们需要共同承担偿还这笔贷款;
(4)婚后无论是其中哪一方或者是双方共同向相关部门提出获取公共住房承租权的申请;
(5)婚前其中一方已经租赁了一套公房,并且在婚后由于这套租赁的房子被拆掉了,由此获得了新的租借权;
(6)夫妻双方的工作单位联合
出资建设或购置的共有房屋;
(7)在结婚前,双方都租赁了公房,婚后可以通过调整房间规模来各自独立生活的;
(8)婚前双方都分别租赁了公房,婚后可以将房间合并,以便各自独立生活;
(9)除了上述几种情况之外,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应该视为夫妻双方都有权去租借这套房屋。
在
办理离婚手续时,如果双方都认为原先的公房面积过大,无法单独分割居住,也可以考虑使用不同的房间租住;
如果有条件的话,可以考虑调整房屋使用方式,让每位租客单独租住一套房子,或者租户可以通过自己的力量为另一方找到合适的居所,这种情况下,可给予批准。
2、对于
离婚时,其中一方未曾拥有另一方婚前租赁的公有住房的承租权这个问题,需要做出如下处理:
(1)如果其中一位租客从另一方所租用的公房中得不到
使用权利,在离婚后根据情势的需要,他需要寻找合适的住房用于自住;
(2)当租客因为找不到适合的住房而遇到真正的困难时,他们可以尝试进行调解或者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
在调解过程中或者法院判决结果中,要求没有租住权利的一方暂时居住在该房屋内,这段时间的上限一般不会超过两年。
在这个时期内,暂住的租客需按照房屋租金水平支付与租金等额的使用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的合理费用;
(3)在约定反抗无效的情况下,如果离婚时,其中一方未曾拥有另一方婚前租赁的公有住房的承租权,并且在重新租赁房屋中的确遇到了经济问题,如果
当事人还有经济能力造福他人,他/她应该尽力提供一次性的经济援助,以便帮助对方渡过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