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合同效力精选解答 > 代理人越权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代理人越权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时间:2024.09.05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1330人
律师解析:
如在发生越权代理的特定案件当中,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无意或有意地超越了原先所获授权的范围,这些不当行为将被判定为无权代理,并且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亦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
假如在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中,仅有极少部分事项涉及到越权代理的情况,其余情况均在原本受权范围内产生,那么仅针对超出权力范围的那一小部分进行无权代理的认定,其余仍应视为有效的代理活动。
对于那些未经授权即进行签订的合同而言,通常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此类合同一般必须有待于获得授予权利的人士加以确认后才能正式生效。
在合同签署过程中,若相对方明确知晓或理应知道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已经大幅超越了原有的授权权限,但却仍旧继续与其达成合同交易,此举无疑具有恶意,因此在此种情形下,这份合同将不被认为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苏园植律师

北京市百瑞(南宁)律师事务所

苏园植律师,微信手机同号,至今执业12年,现为北京市百瑞(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建设工程专业仲裁员。自执业以来,秉承“做律师先做人”的执业理念,一贯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对客户负责、对法律负责、对社会负责,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多年的执业律师经历,主办过房地产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所有权纠纷、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等民事领域案件及各类刑事案件。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