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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况下不具有法律效力

时间:2024.09.05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1396人
律师解析:
形式条款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不得产生法律效力:
一、禁止导致他人人身受损害的免责条款;
二、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致使他人财产遭受损失的;
三、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应负责任、扩大自身责任范围、严格限制对方所拥有主要权益;
四、提供条款一方通过排除双方主要权益的方式来限制另一方;
五、当形式条款具有以下无效合同的情形时,将被认定为完全无效:
(1)非当事自然人所签署的合同,将自动无效。
(2)双方在没有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将会被视为无效。
(3)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序良俗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4)基于恶意串通行为的合同,也会被判定为无效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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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园植律师

北京市百瑞(南宁)律师事务所

苏园植律师,微信手机同号,至今执业12年,现为北京市百瑞(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建设工程专业仲裁员。自执业以来,秉承“做律师先做人”的执业理念,一贯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对客户负责、对法律负责、对社会负责,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多年的执业律师经历,主办过房地产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所有权纠纷、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等民事领域案件及各类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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