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间,能否提出离婚申请
时间:2024.08.13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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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明确指出,女性在孕期内,分娩结束未满一年或终止妊娠距离最后一次分娩达六个月以内的阶段里,男方不能
主动提出离婚诉求。
换句话说,如果夫妇双方均同意结束这段婚姻关系,他们可以自行前往
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相关
离婚程序。
然而,若女方反对
离婚,则男方所提出的
离婚申请将被视为无效之举。
通常而言,无论是丈夫还是妻子,均有权随时向法庭提交离婚申请。
然而,出于对婚姻关系中的弱者权益的关注和保护,我国的法律制度特设了若干种特殊情境下男方无法单独
提出离婚诉讼的条款。
“男方无法提出
离婚诉讼”并不代表男性失去了离婚的权力,而仅是在顾及维护妇女与儿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延缓了
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时间节奏。
然而,在此期间男方并非彻底丧失
离婚诉求权,相反,法律另设有例外性规定,即若人
民法院认定“确有必要”的,亦可依据实际情状受理男方提出的离婚申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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