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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是否还能获得赔偿

时间:2024.07.10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责任 阅读:966人
律师解析:
在诸多医疗纠纷案件中,部分患者会在事故发生后首先寻求行政部门协助,借助其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无法被判定为医疗事故并不意味着医疗机构就无需对患者所遭受的医疗损害承担相应的民法责任。
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8条相关规定,如果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遭受了损害,且这些损害是由于医疗机构或其医疗工作人员的过失所导致的,则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相较于行政责任中所适用的医疗事故标准而言,民法中对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定位较为宽松。
在这样的情况下,患者可以通过提交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申请,以证明医疗机构在诊疗行为中的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患者所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联性。
一旦达到上述条件,即使未被判定为医疗事故,患者仍有权向医疗机构提出索赔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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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医疗费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误工费...... 更多>>
王晓冬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王晓冬,男,1987年9月26出生,汉族,现任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侵权案件部部长,执业律师。 教育经历:2005年9月至2009年7月,天津医科大学 医学人文科学系法学专业学习。2014年9月至2017年7月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 法学专业学习(在职研究生)。 充分运用医事法学的医法结合的优势,处理了大量医疗纠纷案件,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在执业过程中,引导患者及医护人员理性维权。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起到良好的沟通桥梁的作用。使患者理解医学科学特殊属性,心理预期趋于合理。同时指出医疗机构存在的不足及依法需要改进的地方。处理的医疗案例几乎涉及全部天津市三级医院。另外也涉及黑龙江、辽宁、北京、河北、河南、内蒙、山西等省市医疗机构。累计解决医疗纠纷2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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