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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外遇情况下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时间:2024.09.05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283人
律师解析:
关于涉及婚外情离婚案件中财产分配的标准:
首先,一贯持之以恒的平等原则在共同财产的划分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夫妻二人均享有同等的权利,将分得的共同财产进行平滑且平均的分配。
其次,我们始终坚持尊重大多数人的价值观——关注对于子女与女方权益的照顾。
第三,尽管讨论离婚的话题总是让人略感沉重,但是我们坚信需要关注并保护无过失一方的合法权益,他们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再次,在步入婚姻的那一刻起,我们便深知选择了承担彼此的经济风险,因此,离婚时必须明确清算彼此的经济利益是十分必要的。
最后,我们认为在解决离婚纠纷的过程中,夫妻双方的意愿应该得到充分尊重,在矛盾无法通过协商得以妥善解决时,则须由社会公正的仲裁者——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子女、女性及无过失一方权益等多个因素作出最佳判断。
同时,不应该忘记保护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相关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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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胜才律师

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

曹胜才律师,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一个可以立即解决实际问题的律师,拒绝花拳绣腿。如果您想找一个什么案件都接的律师,抱歉,我们不是。我们只接离婚案件,专打离婚官司。拒绝样样通,样样松。我们深知,专注才能专业,专业才能卓越,只有专家型的律师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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