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涉及
婚外情的
离婚案件中
财产分配的标准:
首先,一贯持之以恒的平等原则在
共同财产的划分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夫妻二人均享有同等的权利,将分得的共同财产进行平滑且平均的分配。
其次,我们始终坚持尊重大多数人的价值观——关注对于子女与女方权益的照顾。
第三,尽管讨论离婚的话题总是让人略感沉重,但是我们坚信需要关注并保护无过失一方的合法权益,他们有权提起
损害赔偿诉讼。
再次,在步入婚姻的那一刻起,我们便深知选择了承担彼此的经济风险,因此,离婚时必须明确
清算彼此的经济利益是十分必要的。
最后,我们认为在解决
离婚纠纷的过程中,夫妻双方的意愿应该得到充分尊重,在矛盾无法通过协商得以妥善解决时,则须由社会公正的
仲裁者——人
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子女、女性及无过失一方权益等多个因素作出最佳判断。
同时,不应该忘记保护夫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的相关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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