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在未
解除婚姻关系前,我们并无法对您的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唯有在正式
离婚之后,方可对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做出合理的分配安排。
关于这方面的操作程序及相关原则,以下为详细的说明:
首先,“公平分享”原则至关重要,即在处理
共同财产时,双方必须有平等的权利,妥善地将所有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其次,务必贯彻“维护儿童与女性权益”的政策;
然后,兼顾到“支持无辜一方权益”的原则,无辜方有权提出
损害赔偿之诉求;
此外,在决定离婚之时,理当考虑到双方的经济利益,进而公平合理地
清算其中;
再者,尊重
当事人的个人意愿,若在离婚谈判过程中能够达成共识,就可以亲自商定财产应该如何进行分配;
最后,若协议仍无法达成,则须由人
民法院负责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一贯秉持的“倾向于保护儿童、妇女以及无辜方权益”的原则作出最终裁决。
值得强调的是,无论是丈夫还是妻子,只要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拥有的权益受到侵害,就都应该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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