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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监视居住会转为逮捕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382人
律师解析:
"监视居住制度,乃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联合采取的一种强制管理手段,以此拘束被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使得其在特定时期内无法离开既定的区域范围,同时对其行动状况进行严密监控。
而逮捕,则是由检察院批准同意,法院依法裁决,公安机关负责实行的针对确有犯罪证据的被告人们的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旨在剥夺他们在一段特定时间内的全部行动自由。
根据诸多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若存在以下几类情况中的任何之一,那么他将有必要再次面临逮捕:
首先,嫌疑人故意从事新的违法犯罪活动;
其次,被告人试图通过自杀、逃离等方式躲避调查和审判;
再者,嫌疑人有实施销毁证据、制造伪假证言乃至干扰证人证词等行为,对整个侦查工作及审查起诉工作产生实质性阻碍;
其次,嫌疑人未经准许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明确划定的居所,从而产生严重后果,并且连续两次没有获得许可而擅自离开展开活动;
第六,嫌疑人未经批准擅自与他人相见,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且连续两次未经批准私自与他人见面;
最后,经过合法传唤仍未能到达法院,给案件处理带来难以承受的后果,甚至出现两次经合法传唤都未能露面的现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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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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