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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产过户的手续是什么

时间:2024.09.05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174人
律师解析:
房屋欲实现合法的转让所有权需要先获得相关的产权证明,因此在常见的婚姻家庭纠纷中,如夫妻在离婚之际,若该房屋尚未取得相应的房产证,那么便无法进行正常的过户手续。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建议在获取房屋完全产权之后,我们可以带着房产证以及离婚协议书等相关资料前往正规的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且需要注意,无论您选择通过法律诉讼解决还是通过协商调解来完成离婚事宜,一旦涉及到一方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的情况发生,您都无需过于担忧。
因为一旦我们从司法机关获得了具有约束力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即使对方不愿意配合,我们依然能够顺利地完成房产过户作业。
因此,若是在协商离婚的过程中有任何关于房屋归属权的争议,我们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房子归属于一方,但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如有一方放弃房屋产权并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这无疑给我们的后续过户工作带来困扰。
不过,各位读者无需太过担心,处理这类问题并不复杂。
面对此类局面,我们可以采取两种应对策略。
首先,我们可以以对方未能履行离婚协议为理由,向有权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
若对方未能履行约定的义务,就是对离婚协议书的违背,这构成违约行为,我们可以依照法律程序请求法院予以认定其失信,然后依据法院的判决结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此过程中,法院会向当地的房产交易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如此便可达成房产过户的目的。
其次,我们也可在离婚时前往公正机关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可能出现的离婚后,其中一方拒绝合作的情况发生,且公证过的离婚协议书具有较高的可信度,接到通知的房产管理部门亦会对此表示欣然接受,进而协助我们完成房产过户的操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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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胜才律师

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

曹胜才律师,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一个可以立即解决实际问题的律师,拒绝花拳绣腿。如果您想找一个什么案件都接的律师,抱歉,我们不是。我们只接离婚案件,专打离婚官司。拒绝样样通,样样松。我们深知,专注才能专业,专业才能卓越,只有专家型的律师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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