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提起
法律诉讼时,
当事人务必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
诉讼费用。而在
民事诉讼领域内,通常情况下,提
起诉讼的一方有责任在人
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之后先行垫付这笔费用,待案件审理结束并作出判决结果后,责任方将负责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若出现部分
败诉的情况,则需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对
诉讼费用的缴纳比例进行合理划分,并在最终的
判决书中予以明确记载。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
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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