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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能否作为保证人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84人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律法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及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这一角色。
作为企业内部的附属机构与职能部门,它们仅能在企业法人的明确指导和安排之下展开各自的经营活动,不得私自以自身名义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然而,对于这类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在对外担保行为中所产生的问题,法律亦设立了严格的条件要求:
首先,若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选择为他人提供担保,那么必须要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正式决议,并对该次决议中明确赋予该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权限进行明确陈述。
其次,作为法人所作出的书面授权应尽可能详细、规范且清晰无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一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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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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