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动迁对评估机构有异议,分情况处理方式如下:
对评估机构选定有异议:评估机构需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用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法确定。若选定程序不合法,企业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异议,要求重新选定。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企业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可向原评估机构提书面复核申请,原机构10日内复核。对复核结果还有异议,收到结果10日内可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结论:
企业动迁时对评估机构有异议可分情况处理,对选定有异议可要求重新选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评估和专家鉴定。
法律解析:
评估机构需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则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若选定程序不合法,企业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异议,要求依法重新选定。而当企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原评估机构10日内进行复核。若对复核结果仍不满,可在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企业动迁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和复杂程序,若在动迁过程中遇到关于评估机构的其他疑问或其他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企业动迁时对评估机构有异议,应分情况妥善处理。对于评估机构选定有异议,若选定程序不合法,因评估机构本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确定,所以企业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异议,要求依法重新选定。
2.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企业可在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原评估机构需在10日内复核。
3.若对复核结果还有异议,可在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建议企业在动迁评估过程中,及时关注评估机构选定程序的合法性,收到评估报告后仔细审查。遇到问题按规定流程及时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核、鉴定,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对于评估机构的选定,法律明确规定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若协商不成则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若选定程序不合法,企业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异议,要求依法重新选定,以保障评估机构选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若企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原评估机构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
(3)若对复核结果仍存异议,企业可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通过专业鉴定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提醒:
企业在动迁评估过程中要留意评估机构选定程序的合法性及评估时间节点,遇到问题及时按规定提出异议,不同企业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对评估机构选定有异议:若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不合法,因评估机构本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企业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异议,要求依法重新选定。
(二)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企业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原评估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若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专业解答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相关法条的规定如果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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