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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越权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

时间:2024.08.13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1489人
律师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越权代理所签署之合同属于效力待定之合,其最终法律效果可能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若行为人在行使代理权限之时超出了授权范围,而未经被代理人对此予以确认或者否定,则该类合同对于被代理人而言,无任何法律约束力,其应当归于无效;
其次,即便行为人实施了超越代理权层次的代理活动,但只要被代理人及时进行确认或否定,此类合同即会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进而成为合法有效的交易合同;
最后,如果被代理人在相对人提出催告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均未回应或者表态,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此种情况将视为被代理人拒绝对此进行追认,从而使相关合同彻底失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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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子佳律师

北京京师(昆明)律师事务所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执业八年来,经办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如服务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多种经济合同纠纷,名誉权纠纷、生命权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等各种侵权类纠纷及离婚纠纷、继承纠纷、抚养费/赡养费纠纷等各类婚姻家事纠纷,获得当事人的广泛好评,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办的经济类合同纠纷中为某银行昆明分行挽回上千万损失,为某公司昆明分公司挽回数百万损失。同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公司在劳动用工、合同管理、重大事项的经营决策等多方面提供重要法律建议及落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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