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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什么内容,有哪些法律上的标准

时间:2024.09.18 标签: 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 阅读:1300人
律师解析:
执业律师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了详尽解答:
根据该法规,只有以下几类土地的征收需要获得国务院的审批:
首先,是涉及基本农田的;
其次,是除基本农田外的耕地,其面积若超出三十五公顷者;
最后,是其它土地,其面积若超越七十公顷者。
而如果要对上述法律条款中所提及之外的土地进行征收,则需得到省级行政区或直辖市政府的批准,并且在审批后还须向国务院进行报备。
此外,如果征收的为农业用地,也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提前完成农用地转换审批程序。
其中,如若国务院对农用地转换予以审批通过,那么即可同步完成征地审批流程,无需再额外履行审批手续;
然而,如果农用地转换是在省级行政区或直辖市政府的征地批准权限范围之内被批准的,同样只需要同步办理征地审批,无需另外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但是,若是超过了地方政府的征地批准权限,那么便需要按照法律条款中的第一款,额外履行征地审批手续。
综合来看,这条法律条款实际上就是对征地审批权力的明确规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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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王兴华律师 1979年12月19日出生于中国河南省,2015年,创立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以及法定代表人。 王兴华律师在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发展过程中不断总结和创新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创立了“云合专业律所模式”,即双重专业化发展、公司化管理。在运作的过程中进行双重化分工,一是业务定位上的分工,律师事务所只做房产这一个专业;二是岗位分工,律所的工作人员分别负责品牌与推广化、法律产品开发、案件接收考察、业务办理、质检、客户服务等专业岗位,每个案件由律师事务所市场部门统一接收,通过一定的竞争方案安排业务部门办理。在办理案件的这些律师里面,根据经验和能力分为主管律师、主办律师,辅办律师,重大的案件决策需要丰富的经验和判断力,所以岗位的划分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分工。承办团队以模拟法庭、研讨、方案、竞争、质检、案件跟踪等办案方式为依托,通过精细的分工办案模式不仅办理了大量的个人、集团诉讼房屋案件和拆迁案件,为众多房产法律行业的律政新人提供了广阔的学习、成长平台。在双重分工模式下,每个人可以在各自的工作领域中安心并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在公司化管理制度下,律所对每一个项目都认真负责全程担责,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服务的水平是稳定的,可期待的服务价值是稳定的,既能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又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王兴华主任深刻钻研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流程,对全国的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土地拆迁状况有着深刻独到的理解,善于诉讼和法庭辩论,有着丰富的上庭经验,尤其专精于代理意见等法律文书的撰写,符合法官的思维模式,他撰写代理意见常常被法官直接引用作为判词。在北京征地拆迁这一法律领域中成功办理了“张某某大牛坊拆迁后分家析产一案”“欧洲某公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丁士某顺义商品房质量纠纷一案”“北京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辛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等具有代表性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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