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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的义务

时间:2024.09.18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848人
律师解析:
破产程序的执行过程中,能否确保管理人拥有专业素养、高度责任心以及持久性的任职能力,乃是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而有效地开展的先决条件与基石。
因此,企业破产法在确立了对管理人任职资格的严格规定,并进一步强调其所应遵循的善良管理人义务之后,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九条之具体条文对此加以明确阐述,即规定无论有无正当理由,管理人皆不得无故辞去其职责,以保障其任职过程中的连续性,从而促进各环节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工作更加有序、规范地进行。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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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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