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破产程序的执行过程中,能否确保管理人拥有专业素养、高度责任心以及持久性的任职能力,乃是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而有效地开展的先决条件与基石。
因此,
企业破产法在确立了对管理人任职资格的严格规定,并进一步强调其所应遵循的善良管理人义务之后,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九条之具体条文对此加以明确阐述,即规定无论有无正当理由,管理人皆不得无故辞去其职责,以保障其任职过程中的连续性,从而促进各环节对
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工作更加有序、规范地进行。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