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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欠债,唯一住房是否会遭强制执行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069人
律师解析:
若您符合相关规定,便可执行此项操作。
然而,假设债务仅由配偶一方承担,且房屋系夫妇两人共同所有,那么在执行过程中需确保保留另一方的相应权益份额。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负责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处理的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指出,即便涉及到唯一住房的相关情况,依旧可实施强制执行
这主要包括三大类情形:
首先是对被执行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其名下已具备足以维持基本生活必需的住所;
其次是在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若被执行人为了规避债务而私自转让了名下其他房产;
最后便是当申请人按照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和其赡养亲属提供了居住房屋,或者愿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水平,从拟执行的该房屋的变价款内扣除相当于五至八年租金的金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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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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