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房在特定情形下可被强制执行。法律保障生活必需居住房屋,但唯一住房并非不可执行。
符合以下情形法院可执行:一是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二是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房屋;三是申请执行人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债权人发现符合执行条件时,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唯一住房以实现债权。
2.债务人应诚信履行债务,避免为逃避债务转让房屋等不当行为。
3.法院执行时要严格审查执行情形,平衡好债权人与债务人权益。
法律分析:
(1)唯一住房并非不能被强制执行,法律虽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居住房屋,但存在例外情况。
(2)符合特定情形时,法院可强制执行唯一住房。比如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房屋。
(3)申请执行人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法院也可执行。
(4)法院执行时会综合考虑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与保障债务人基本生存权益等因素。
提醒:
当面临可能涉及唯一住房被执行的情况,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若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能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债权人可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唯一住房。
(二)发现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房屋,债权人要及时掌握转让证据,向法院反映情况以推动强制执行。
(三)申请执行人可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然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1.唯一住房并非不能被强制执行,法律保障生活必需居住房屋,但不代表唯一住房受绝对保护。
2.符合以下情形,法院可执行: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居住房;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债转让名下其他房屋;申请执行人按标准提供住房或同意扣除租金。
3.执行时,法院会综合考虑保障债权与债务人基本生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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