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需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判断。
若在夫妇双方无法就婚姻
共同财产中关于住房价值及其归属达成决议的情况下,双方皆坚持对住房拥有所有权且都愿意通过竞争性报价以获取住宅的话,那么这样做应该是被允许的;
若其中一方提出对该房屋具有所有权要求的,应由权威的评估机构按照当前市场价格对该房产进行全面评估,然后赢得
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可向另一方向其支付适当的
补偿金;
若是双方都未曾提出过房屋所有权要求,则会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将该房产进入公开拍卖程序,再将拍卖所得的所有款项平均分配给各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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