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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房是否允许买卖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329人
律师解析:
经过合法权益兑现的集体所属房产是可以进行商业交易的,反之,若并未取得相关产权证明的话,则该类房产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销售。
对于这类集体所属房产而言,其所有产权归属以整个集体为准,相应的职工所购得的将仅仅是部分房产的使用权,而并非完整产权。
也就是说,此类房产的所有权由企业以及全体员工共同拥有,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共有时限之后,这些共有产权将有可能被转化为购房者个人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同时对该房产享有的完全产权的当事人自然是有权出售此类房产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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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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