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丽水)律师事务所
应育津律师,中共党员,北京盈科(丽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刑事领域和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侵权纠纷、票据纠纷等民商事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尤其擅长处理法律关系复杂的诉讼事务。应育津律师法律功底扎实,工作作风严谨,做事认真负责,秉持不说大话、重在实效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诚信、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深得当事人的信赖。如果您正为自己遇到的法律问题而感到焦急,可直接致电应育津律师咨询,联系电话:15057898589!
咨询该律师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无法自行决定和接受赠与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换句话说,只有在得到其合法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的代为行使之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得以实施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否则将会导致该行为归于无效。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定义,是指那些缺乏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来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的自然人。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缔结的纯粹获得利益的合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效力属无效性质。而相对应地,对于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所签订的同样为纯粹获得利益的合同,则是被赋予了合法性。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获取纯利益情况的处理在我国现行法下,若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缔结纯获益之契约,则该类合同将被视为无效;然而,对于具备一定程度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来说,他们所签订的纯获益性质的合约却是合法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者能否接受纯获益的法律行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员所签订的纯粹获取利益性质的合约而言,其效力无法得到认可,而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实施的此类行为则被视为生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公民不能接受纯获益行为,因为所签合同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执行。但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若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或纯获利益,可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