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此类情况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事宜:
1、涉事人员在酒精影响之下实施驾驶行为;
2、驾驶员未取得相关驾驶证,或将汽车交由未获得许可证的人员操控;
3、驾驶员蓄意引发交通事故。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因饮酒过量、吸食毒品、药物麻醉等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及对第三方的责任承担;
其次,
无证驾驶或驾驶与自身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
再次,超过规定时间进行
报案且报案内容不真实;此外,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最后,
第三者责任险拒绝为客户与第三方私自协商达成的
赔偿金额提供保障。同时,若投保车辆出现转售、赠与他人、改变使用目的、增加危险程度等情况,但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应的批改手续,也会导致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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